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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恋爱期间的赠与、借贷和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3-11-13 14:49:49  |  来源:中国网科学  |  作者:安卓然  |  责任编辑:科学频道

【典型案例】

杨某与唐某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等向唐某支付38245元。分手后,杨某认为该些款项带有彩礼性质及唐某存在欺诈情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账中涉及2019年7月21日的借款10000元已归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2019年7月7日转账的3000元,杨某虽表明其与唐某不存在借与不借,但此后唐某已归还1000元,表明唐某认可该款为借款,故对于未归还的2000元应予偿还。对于剩余的25245元,因该款系杨某为追求唐某及确定恋爱关系后,购买物品、过生日、过情人节而转账给的款项,该款应为对唐某的馈赠,杨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一、区分借贷与赠与

对于恋爱中的款物往来,首先需要判断其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不要求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而是自收到借款之时即告成立,借款人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同样没有订立书面赠与合同的要求,自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际,也即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变更登记后,赠与即告完成。对于金钱往来,则在收到款项之时,赠与即已经履行完毕。

由此可见,恋爱中的借款和赠与,在表现形式上是高度相似甚至相同的,区分二者的关键即在于考量当时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在发生纠纷时,双方也往往对于实际收取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而是对于款项性质存在不同的认知。那么,当走到法庭之上,法官通常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首先,对于双方在款项往来时明确为借用或赠与的,根据双方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认定;对于未明确款项性质的往来,则需结合金额大小及含义、往来时机、双方的前言后语等情形综合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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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需要注意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俗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尤其是在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基于感情维护而进行赠与的情形是较为普遍的,因此,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并要求返还的一方,需要首先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承担举证责任。

二、婚约财产(彩礼)与一般赠与

确认了不存在借款关系后,还需要对于一般赠与和婚约财产(特殊的附条件赠与)进行区分。

对于一般赠与而言,除非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外,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而赠与完成之后,即金钱、动产完成交付或车辆、不动产等办理完毕过户后,如无特殊情况,则不可再予撤销或要求返还了。

而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也就是俗称的“彩礼”。通说认为,彩礼是一种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解除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已经离婚的,即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那么,审判实践中,通常会如何界定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别呢?

彩礼作为我国民间婚俗的一种,其认定与当地风俗具有密切的关联,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因此,认定款物是否属于彩礼,首先就要考虑婚姻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其次,则考察诉争款物是否与结婚联系,以此与为表达、促进感情而作的一般赠与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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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赠与中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

最后,对于不属于借贷或彩礼的赠与,还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要求返还:

1.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特别的,如恋爱中的一方已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赠与,其配偶可以基于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确认无效,这时,配偶有权要求接受赠与的一方返还受赠的财产,通常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